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榜上有名。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16998876-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张铁山
执行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省份:河南
执行依据文号:(2011)管民初字第2233号
立案时间:2012年12月05日
案号: (2012)管法执字第013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郑兴经济补偿金20139.98元
二、被告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政兴2007年4月至2011年3月的生活费
三、被告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政兴失业保险金14080元
四、驳回原告王政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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