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5日,太原市民小张和朋友在长治路的一家ktv唱歌,他在ktv内设超市购买商品时,服务员建议:“购买368元的20瓶啤酒套餐可以进行抽奖,喝不了的酒还可以存了。”见有这种便宜来赚,小张当即购买了某品牌啤酒的套餐,共有20瓶啤酒,之后他在抽奖环节中了15瓶啤酒“大奖”。由于当时一块儿玩的人不多,结束时发现还剩18瓶啤酒,便向服务员提出要退酒。ktv方面表示购买物品不能退换,建议小张选择“酒水寄存服务”。
随后一段时间,小张由于公司派至外地出差,一直没有去ktv消费。5月18日,小张邀上朋友再次去k歌,顺便也想消费掉上次存放的啤酒,出示存酒卡后该店的服务员告诉小张,所寄存的啤酒过了寄存期,不能再取酒了。“为啥没收我的个人财产?当时存酒卡上面留了电话,他们也没提醒,这不是霸王条约吗?”小张质疑道。在办理寄存手续时,服务员只要求小张填写名字和电话号码,并未提及过期将没收酒水。“与其说是存酒,其实只是保存了一张卡片,那些啤酒还是在ktv内消费流通了,并没有额外占用商家的地方。”小张愤愤不平地说,“很少会有人半个月内重复去一家ktv消费的,商家限定时间,抓住消费习惯的漏洞,是不当得利。”无奈,小张给本报投诉热线打来电话,寻求记者帮助。
在记者的协调下,商家同意无条件退回消费者寄存的18瓶啤酒。据了解,给啤酒保存期设定为15天、过期就没收啤酒,这种情况在量贩ktv已是“家常便饭”。该ktv工作人员表示,存酒卡哪怕过期一天,也按作废处理。另外,红酒保存只针对未开启的红酒,保存期同样为15天,而饮料则不设免费保管。
对此,山西绥民律师事务所王春霆主任律师表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付款购买了商品,其所有权还是归消费者所有,即使过了ktv规定的所谓“保存期”,商家也无权没收处理。而消费者和商家利用存酒卡寄存消费者所有的物品,相当于是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定期没有取存酒应属消费者违约,商家可以和消费者协商收取一定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出现上述这种情况,商家可以按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无权没收代保管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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