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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自带酒水和商家经营的平衡点

2014/6/4 9:53:0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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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工商局明确:餐馆可以设置酒水服务费,在告知消费者并得到同意后,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倒酒等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自带酒水、“自斟自饮”,不接受餐馆提供的酒水服务。如果餐馆允许自带酒水,但一定要收服务费,这就属于强制消费。

  “禁止自带酒水”这个餐饮业的“行规”,2013年底被北京市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后,受到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及部分餐饮企业的抵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从法律角度,取消“禁止自带酒水”做到了有法可依。饭店酒水的暴利长久以来一直是行业的“潜规则”,有业内人士称,在纯利润不到10%的餐饮行业,销售酒水的利润超过50%。
 
  “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坊间有两种完全对立的声音,反对者认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侵犯了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不可否认,在原本不能自带酒水的情势下,商家通过提高酒水价格保持低菜价,通过提高翻台率增强餐馆竞争力。在自带酒水模式下,那就意味着原先的经营策略必定要发生变化,酒店可能不得不提高菜价来对应那些自带酒水的客人,于是以往喝酒者补贴不喝酒者的经营模式就变成不喝酒的补贴喝酒。而支持者却认为最高法的解释非常有道理,因为酒店对于自带酒水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酒却卖的比市场上要贵,因此废止“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是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从另一个角度而言,酒店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酒店提供的酒水是一种搭售行为,而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随着物价水平的提升,餐饮企业成本的日渐上升,党的十八大后提出的限制政府三公消费等政策的出台,加上整体经济形势的综合影响,是导致近两年餐饮企业压力上升的原因。在这样的背景下,餐饮经营者压力大为增加。蛮横无理的收费与带着酒水小菜占座的行径都是不对的。我们还是应该找一个平衡点,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双方是不是都拿出一点契约精神来,饭店注意明示和告知,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上,做到让消费者知晓,然后让消费者自行选择。而消费者也应该尊重“游戏规则”,避免过度解读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