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鉴定结论,站在被告席上的吴某不知道是该庆幸还是后悔。他费尽心机偷了4瓶酒,被以盗窃罪起诉,应该后悔;但是经过鉴定,4瓶酒均为假酒,总价值仅228元,又有点庆幸。偷了价值这么低的假酒,该如何处罚呢?今天上午,怀柔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吴某偷的这4瓶酒,分别是茅台、五粮液、XO、芝华士。据公诉机关指控,吴某于2013年3月,趁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李某地下室中茅台、五粮液、XO、芝华士等酒各一瓶,经鉴定均为假货,总价值228元。公诉机关以吴某涉嫌犯盗窃罪提起公诉。
价值很低
为何受刑事指控?
在大家的印象中,小偷只偷了几百块钱,一般只给予行政处罚,为何吴某所偷4瓶酒价值仅228元,还能上升到刑罚的高度?
如果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这个盗窃案值确实较低,构不上定罪标准。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的于德华律师介绍说,各地以前对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不一,像北京规定的是1000元以上,上海规定的是2000元以上。但是,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3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该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惟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的2010年,安徽曾发生过一起案件。被害人报警称家里藏的金砖被盗。结果案破后,鉴定表明被盗的所谓价值50万元的金砖实为铜块。盗贼最终仅被处以行政处罚。
于德华律师表示,新法对入室盗窃加大了打击力度。因此,只要吴某的入户盗窃行为被法院认定,他就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瓶假酒
案值如何确定?
同样是假酒,在不同的案件中,其价值的认定却是不一样的。
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团伙销售假洋酒案件中,涉案假酒被鉴定价值190余万元。被告人认为远远超过假酒的实际价值。不过,公诉人认为,假洋酒经过倒卖,最终流向酒吧、夜店、KTV等消费场所,消费者是按照真酒价格来消费的,所以在对假酒类案件的犯罪数额进行认定时,应当按照真酒的市场中间价认定制售假酒的犯罪数额。
在盗窃案中却不是这样。于德华律师介绍说,假冒伪劣品的价值,一般按实际价值计算,即假冒伪劣产品本身能值多少就计算多少。但是,如果盗贼把赃物出售了,则另当别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项规定:销赃数额高于原价的,按销赃数额计算。这样规定的合法之处在于,盗贼按真品价格出售,证明其主观上对所盗物品有认知,客观上也以认知的价格出手,而且使买主付出了不应该支付的高价货款。
外地一法院在曾审理的盗窃案中,所盗假酒总价值不过600元,但盗贼却以真酒的价格出售,每瓶卖1200元。结果法院就以他的销售价格认定案值。而具体到吴某一案,他未销售,则案值就以鉴定的228元为准。
盗贼认罪
自称不该偷酒
吴某今年35岁,安徽人。在法庭上,吴某表示自愿认罪,对公诉人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同意法庭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法官告诉他,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此案未当庭宣判。
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的于德华律师分析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把入室盗窃情节列为定罪标准之一。但是,在量刑上,盗窃数额仍是需要考虑的标准。根据盗窃数额的不同,量刑时会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为区别量刑。像数额较大,在3年以下量刑,数额巨大,在3年至10年量刑,而数额特别巨大,则在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量刑。具体到吴某,他会因入室盗窃在3年以下量刑,但考虑到数额较低,且自愿认罪,量刑时会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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