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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消费者左眼被啤酒瓶炸伤 获赔22万元

2014/3/4 10:57: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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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傍晚收工后,干了一天活的小赵从张某经营的小卖店买了一扎瓶装啤酒。让他没想到的是,啤酒瓶爆裂炸伤了他的左眼,并留下残疾。最终,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决生产商某啤酒公司和销售商张某赔偿小赵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2月28日,五莲法院法官讲述了这起案件的前后经过

  晚饭时,小赵从啤酒的塑料包装袋中取出啤酒,但没想到玻璃材质的啤酒瓶突然发生爆裂,迸起的玻璃渣将他的左眼炸伤。小赵的家人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治疗,遗憾的是,他的受伤的左眼还是留下了七级伤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小赵将啤酒生产商某啤酒公司及销售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

  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承认炸伤小赵眼睛的啤酒是由自己销售、该啤酒公司生产的。而被告啤酒公司认为,啤酒瓶爆裂是受外力所致,并非啤酒瓶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并申请对爆裂的啤酒瓶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对爆裂的啤酒瓶进行鉴定后,发现爆裂的啤酒瓶超过使用期限且不符合国家标准,未检查发现啤酒瓶有外力撞击的特征。鉴定机构作出的最终鉴定意见为:啤酒瓶的爆裂是由自爆形成

  审理法官解释说,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这起案件中,小赵受伤主要是因为生产商啤酒公司使用的啤酒瓶不符合相关标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法官说

  至于由谁来赔偿,法官是这样解释,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一点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也有规定

  因此,小赵作为消费者,因购买的啤酒爆炸致残,而向生产商啤酒公司和销售商张某索赔是合法合理的

  同时,该案中小赵应获得哪些项目的赔偿,法官解释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商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法院认为,啤酒生产商使用超过使用期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啤酒瓶,张某销售啤酒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啤酒,造成啤酒瓶自爆,致小赵眼睛受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啤酒生产商及销售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啤酒公司和张某赔偿受害者小赵各项费用共计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