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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超市卖红酒起“过期”纠纷 被判赔顾客十倍损失超四万

2014/3/11 15:58:1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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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超市花4144元买进口红酒,直到喝出了事才发现是买到了过期一年多的酒,于是打起了消费权益官司。超市认为过期酒依法能卖,法院认为有保质期就应该遵守。记者今日从苏州中院获悉,该院判决超市退还顾客购酒价款,并赔偿给顾客价款十倍的损失。

  王成于2012年12月18日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8瓶法国进口红酒,消费了4144元钱。后与朋友共饮后,朋友胃部不适被送进了医院。王成寻找原因,最终发现所购红酒的灌装日期是2001年11月13日,保质期10年。

  王成认为这是超市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过期食品,与超市交涉时,超市认为没有销售过期产品,理由是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中明确规定可以免除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标示的保质期,因此葡萄酒不存在保质期一说。

  交涉无果,王成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4144元价款,并赔偿价款十倍的损失。法院认为葡萄酒既已标注保质期,应受该标示保质期的约束。法院支持了王成的主张。

  该超市不服判,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理由是葡萄酒既然从2007年起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就是可以永久保存的,所以案涉商品没有过期。

  据介绍,通常消费者在消费中处于信息掌握不对称、交易地位不平等的弱势状态。《食品卫生安全法》正是为了平衡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激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为消费者提供全面、充分的法律保护,所以才规定了十倍罚则。苏州中院对此案维持了原判。

  苏州中院认为食品标签上既然标注了保质期,销售商就要对此向消费者负责,谨慎履行对食品质量安全所负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即使后来的国家标准免除红酒类食品标示保质期的义务,但2001年生产的葡萄酒不能适用后来的国家标准,超市销售葡萄酒要受到所标示保质期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