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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销售侵犯华润雪花注册商标啤酒罚款2万

2014/3/22 9:04: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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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荷泽市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当事人:胡敬珠,男,汉族。住址:单县李田楼镇胡庄村

  2013年6月18日,我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雪花啤酒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随即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江苏丰县购进啤酒2200包(9瓶/包),该啤酒瓶体标签上标注有:“雪花piao啤酒,冰爽,青岛奥冠啤酒有限公司”等字样。其中,“piao啤酒”等字体比“雪花”两字明显偏小。这批啤酒进价11.5元/包,销价12元/包,现还没有销售。经查,“雪花”系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饮料制剂(截止)。经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啤酒不是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生产的,也未授权青岛奥冠啤酒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侵犯了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及啤酒外包装照片等

  2013年8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单工商听告字〔2013〕217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无违法故意,且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侵权商品还未销售,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十万元以下。”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作出单工商行处字〔2013〕2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啤酒2200包(9瓶/包)

  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地址:单县舜师路东段路北单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内)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特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或者单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单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