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进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吴某为了一瓶啤酒将他人砍伤,不仅赔偿了对方67000元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七个月。
武进区滆湖农场的吴某在家门口开了一间小超市。去年8月的一天,在附近工地打工的李某、王某和陈某来超市买了7瓶啤酒,随后发现其中有一瓶啤酒有沉淀物,就折返回超市要求吴某赔偿一箱啤酒。这种赔本生意吴某当然不肯,双方争执了几句就发生了肢体冲突,“三打一”吴某肯定不占上风,情急之下吴某拿起柜台上的一把西瓜刀朝三人砍去,李某在用手遮挡时被刀砍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左手外伤、左手掌部皮肤撕脱伤、左手中指桡侧指动脉断裂,构成轻伤。
武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李某人民币6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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