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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花4块钱灌散酒卖百余元

2014/4/18 9:13: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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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邹平县假冒“泰山”牌系列白酒的商标标识等外包装,然后灌上1到4元不等的散装酒,假冒的名酒竟能卖到130多元。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制售假冒泰山系列名酒案,7名涉及制作、销售、运输等环节的被告人全部获刑。

  民警冲进来

  196箱假酒没处藏

  2013年8月,警方接到群众匿名电话举报,称有人制售假冒泰山酒,数量巨大,警方随即进行了立案侦查。

  9月,警方突袭被告人焦某等人的仓库,发现并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泰山特曲”系列白酒196箱,涉案金额7840元,假冒“金泰山”白酒93箱,涉案金额6510元。同时查扣尚未使用的各类外包装箱4700个、酒盒2.7万余个、瓶盖3万余个、待用红瓷酒瓶1.1万余个、防伪及贴标3.4万余个。

  16日,这期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审查,自2010年起,被告人焦某与被告人张惟某经预谋后,共同租赁了泰山区省庄镇某村的民房作为仓库,从滨州市邹平县购买假冒“泰山”牌系列白酒的商标标识等外包装,生产销售假冒名酒。焦某大批购进低档白酒,重新灌装后,制成假冒的“泰山特曲”系列白酒、“金泰山”白酒等对外进行销售。

  他们先后销售给程某、李某等人,涉案金额16.9万余元。原本只有一元多,最贵才四元多钱的散装大曲酒,经此变身,身价暴涨售价达70多元,甚至130多元。

  同时,焦某等人还从滨州市邹平县青阳镇多次购进假冒“泰山”牌“五岳独尊”、“酒仙”等白酒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4.5万余元。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在其仓库查扣尚未销售的“酒仙”260箱,“五岳独尊”65箱,涉案金额4.7万余元。

  涉案70多万

  这几个人胆真“肥”

  经了解,在明知焦某、张惟某制售假冒“泰山”牌系列白酒的情况下,多名被告人依然参与采购、运输、销售。

  2013年以来,张惟某使用假冒“泰山”牌系列白酒的商标标识及外包装,制成假冒的“金泰山”白酒等对外进行销售,先后销售给武某等人,销售金额13.8万余元。案发当日,公安机关从其仓库查扣100箱加工好的假冒“金泰山”白酒,涉案金额7000元。同时,张惟某还多次从焦某处购买假冒“酒仙”、“五岳独尊”白酒,并销售给杨某等人,涉案金额共计5万余元。

  2013年以来杨某在明知是假冒伪劣白酒的情况下,多次驾驶面包车,将“酒仙”、“五岳独尊”白酒从滨州邹平青阳镇运输给被告人焦某,涉案金额20余万元。被告人程某、武某、李某、张明某等人在明知是伪劣“泰山牌”白酒的情况下,多次自焦某、张惟某处购买“泰山牌”系列白酒,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分别在11万—26万元间,共计71万余元。张惟某也多次从焦某处购买假冒“酒仙”、“五岳独尊”白酒,销售给他人,涉案金额5万余元。

  最高的判刑四年

  后悔已晚了

  7名被告人落网后,被移交司法机关。

  法官审理认为,焦某、张惟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焦某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张惟某假冒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杨某明知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帮助,且其参与的假冒注册商标在两种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同时达到十五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焦某、张惟某、程某、武某、李某、张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六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焦某、张惟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杨某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张惟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焦某、杨某、张惟某、程某、李某、张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做出相应判决。

  4月16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制售假冒泰山系列名酒案,被告人焦某、张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程某、武某、李某、张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各处罚金,并追缴部分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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