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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华润雪花松林啤酒拉肚子,消费者索赔10万元

2014/4/23 10:01:4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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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26日,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工商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朝阳县木头城子镇消费者候先生的投诉,反映其于2014年3月21日在木头城子镇某商店购买了10件(24瓶/件)松林啤酒(华润雪花啤酒朝阳有限公司产品),每件47元,共计花了470元。家里正在盖房子,饮用后出现拉肚子现象,仔细检查发现:该啤酒瓶底有沉淀物,像鱼屎状,瓶盖上没有具体生产日期,有明显的涂抹痕迹,只显示“14”。目前已消费4件,找到木头城子镇某商店负责人曹先生协商解决,对方不让投诉、报警,想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请求工商部门协助解决,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

  【调查及处理结果】2014年3月26日,朝阳县工商局木头城子分局在接到分拨的投诉后,分局长杨宝德、副局长李海军两名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出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得知消费者投诉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新《消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进行了宣传教育,经营者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调解,因消费者的诉求过高未能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分局制作了终止调解协议书。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朝阳县木头城子镇某商店进行了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依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食品安全法》四十二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案件点评】据咨询啤酒行业专家:合格的啤酒不会有沉淀物,出现沉淀物的情形只有经过冷冻结冰,再开化、解冻。经营者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销售生产日期不全的啤酒,都是违法的。朝阳县工商局投诉举报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挑选商品时需仔细、认真;出现消费纠纷时,维权也应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