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蓬莱孙某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烟台皇家某公司,未经法国轩尼诗公司授权,擅自生产、销售标贴有法国皇家某公司名称的产品。该产品与原告法国轩尼诗公司注册的第3240985号立体商标外形相近似。故法国轩尼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和烟台皇家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近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孙某与烟台皇家某酒业公司赔偿法国轩尼诗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