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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飞来瓶盖砸伤左眼啤酒公司赔偿8万元

2014/7/7 20:50:5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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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肖某在其朋友家吃饭时,被突然飞来的啤酒盖砸伤左眼,造成其左眼八级伤残,近日,重庆市永川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肖某各项损失共计8.1万余元。

  2013年6月19日,村民肖某在其朋友家帮忙办理丧事,由于天气炎热,午间吃饭时,主人拿出啤酒招待前来帮忙的朋友,哪知啤酒刚一拿上桌子还未开启,啤酒盖便“嘭”的一声弹出,正好砸在肖某的左眼上,肖某顿感左眼剧烈疼痛,眼泪止不住的往下掉落。众人随即将肖某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经医院诊断,认定其左眼球钝挫伤、左眼前房积血、左眼晶状体全脱位、左眼继发性青光眼。经过14天的治疗后,肖某病情缓解出院,医生建议其出院后卧床休息3月,3月后,肖某再次入院治疗4天,两次入院共计用去医疗费1.6万余元。

  出院后,就眼睛受伤的产生的相关费用,肖某却迟迟得不到赔偿,多次找到啤酒销售者,啤酒生产厂协商无果后,肖某将啤酒销售者张某,啤酒生产者某啤酒股份公司永川分公司、某啤酒股份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肖某对其受伤的眼睛及续医费进行司法鉴定,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肖某左眼损伤目前的后遗症构成八级伤残,理论上可行二期人工晶体植入术,费用约8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所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作为啤酒生产者的某啤酒公司永川分公司应确保消费者在饮用其生产的啤酒时不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而原告肖某在饮用被告某啤酒公司永川分公司所生产的啤酒时被冲出的瓶盖致伤左眼,可视为被告某啤酒公司永川分公司未确保其生产的啤酒达到安全性要求,其生产的啤酒存在缺陷,应对肖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某啤酒股份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因肖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销售者张某存在过错,法院对肖某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