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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行诉法成为公民权利救济渠道

2014/1/8 8:52:5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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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没理由再不行使独立审判权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明确: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在地方法院省以下实行直管的情况下,基层法院的人财物不再受制于当地政府,“包袱”已经扔下,基层法院再没有理由不依法行使独立的审判权。

在理顺司法体制的同时,应抓住修订行政诉讼法的契机,积极拓宽公民的救济渠道,更好保障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应当把政府的各类行政活动纳入诉讼范围

目前行政诉讼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政府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却不能对其提起诉讼。2007年,福建省平和县下发了一个备受争议的“红头文件”:没有初中毕业证,不能办理结婚证。尽管该文件后被废止,但根据中国 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民众对这样荒唐的“红头文件”,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局限于行政相对人受到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侵害。受案范围狭窄,使得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得不到救济,诸多方面的权利保护处于真空状态。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应增容受案范围,避免基层法院恶意限缩解释,使诉讼无法实现。例如,将现行受案范围中的“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修订为“对行政处罚不服”,并增加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合同等,丰富行政行为的种类。把政府的各类行政活动纳入诉讼范围。

依法限制对行政诉讼的调解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是禁止行政诉讼调解的。但是在行政诉讼案件办理中,有很多案件是通过庭外调解,争议各方达成协议,最终撤诉。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地司法界都在尝试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规定又有所突破。当然行政诉讼引入调解还是应有一定条件限制。

例如,对于法律规定了明确标准、范围、幅度、程序的行政行为,不能通过调解对之加以随意处分。依法限制对行政诉讼的调解,以制度硬约束法院及时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做出判决,避免以调解代替判决、久调不判。

新行政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修订的收官之作,应服膺时代的期待,拓宽公民对于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渠道。“包袱”已扔,中国的行政诉讼当轻装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