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2岁的李某,初中文化,无业。去年十月的一天晚上,李某和几个朋友一起吃烧烤喝啤酒,酒过三巡后,一个朋友提出去唱歌,当走到某银行自助取款机附近时,其中一个朋友交给了李某一张银行卡,让他帮忙去取钱,但出于玩笑心理,这个朋友告诉了李某两次错误的密码,第三次密码虽然正确,但李某发现银行卡内其实并没有钱,当李某将卡交还朋友时,几个人一起起哄说机器有问题把机器砸了。李某在酒精作用下恼羞成怒,用那张银行卡将存款机的存钞口打开,直接将手中的雪碧倒入存钞口并将瓶子塞进存钞口,导致atm机存钱处的盖子无法闭合,事后银行报警,警方通过监控录像将李某抓获。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那些存心捉弄李某的同伴是否也应受到处罚呢?
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根据atm机受损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或《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其同伴也应受到相应处罚。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李某的同伴在明知银行卡内没钱的情况下起哄让李某毁坏atm机,李某基于同伴的起哄而实施了毁坏行为,此时李某同伴的行为构成对李某违法行为的教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因此,李某同伴的行为同样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严重情形的。如李某的行为满足上述条件,将涉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的同伴教唆李某实施犯罪,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因此,李某的同伴涉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共同犯罪。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李某及其同伴虽然是在醉酒之后实施的上述行为,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醉酒的行为不影响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及处罚,且李某及其同伴在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或刑罚后仍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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