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二人大肆购买各种高档酒商标标识等原材料,再购买低档桶装酒非法灌装来冒充名酒,进行销售,牟取利益,2月25日,怀宁县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万元;判处许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2012年9月份,家住庐江县的被告人王某、许某夫妇来到合肥市租住了一民间房屋,夫妇二人四处收购古井原浆和口子窖两种白酒的商标标识、合格证、内盒、外包装、酒瓶等原材料,再从合肥某超市购买低价的桶装白酒等材料,在其租住的房屋内灌装“生产”古井原浆、口子窖等畅销白酒,并以远低于市场价销售到合肥、怀宁等地。此案经群众举报后,怀宁县公安局随即立案侦查。
经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许某夫妇生产假冒白酒价值多达24万元,此外二人还明知别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酒而进行购买销售,销售额达12万元,累计非法经营数额3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许某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鉴于王某积极退赃,并有立功情节,许某自动投案,法院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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