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最高法明确表态,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属于“霸王条款”,然而,该表态是否适用于娱乐场所?
近日,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施家蓉针对新消法中的类似规定进行了解读。
解读一:霸王条款
娱乐场所不同于餐饮行业
施家蓉表示,ktv等娱乐场所的经营习惯毕竟不同于餐饮行业,其收入来源更需要依靠酒水的销售,如果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商家就会提高服务价格转嫁成本;对于“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由于娱乐场所本身多只能在包间内消费,其装修等成本也相对较高,收取包间费或设置最低消费有其合理性。
此外,对于个别商家认为,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但收取开瓶费,不属于“禁止自带酒水”,收包间费不是“设置最低消费”,施家蓉表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此前认为“禁止自带酒水”等属于“霸王条款”,都是考虑了这些情况,都属于加重消费者负担的不公平行为。更明确的规定,可能需要与相关娱乐协会一同制定。
解读二:举证责任倒置
商家举证要注意适用范围
新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施家蓉表示,“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上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且只适用于“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情况,如果6个月之后才发现,就不是举证倒置了,因为时间久了,很难认定瑕疵是如何产生的。
解读三:公益诉讼
哪种侵权行为适用?
施家蓉解读称,新消法第37条规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应履行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益性职责。
然而,对于何种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新法并未明确规定。对此,应认为仅限于侵犯不特定消费者的行为,比如此前消费者质疑购票强制搭售保险,于是提起诉讼,后来在相关部门介入后,清理了该种行为。今后,类似行为都可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具体标准还可以参考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
解读四:官司成本
可否索赔尚无法律明确规定
消费者权利之所以容易受到侵犯,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有直接关系,除了获得补偿性赔偿、商家存在欺诈情形获得惩罚性赔偿外,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比如打官司的误工损失、交通费和律师费等,商家是否应予赔偿,施家蓉表示,目前,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何处理,可能需要办案法官自由裁量。
解读五: 医疗行为
除医疗美容外 不宜认定为消费
消法规定,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为消费者,那么医疗行为能否认定为“消费”?施家蓉对此认为,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而且医院也不能拒绝病人接受治疗,两者不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应该很难认定医疗行为属于“消费”;但是,如果是医疗美容,具有明显的经营性质,可以认定为“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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