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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酒鬼酒塑化剂超标”看新闻中的“烂头”现象

2014/3/7 9:47:3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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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闻传播中,有所谓“烂尾新闻”一说,主要是指“曾引起强烈关注的,也得到官方明确表态要积极介入并查处的,经过一段时间后却没有调查结果或只匆匆给出不能令广大民众信服的调查结论的新闻事件。”简单地说,所谓烂尾新闻就是:前面言之凿凿,后面不了了之。但是最近,在食品安全新闻领域,我们注意到有“烂头”新闻的出现,如近期曝出的《酒鬼酒塑化剂复检超标427%》,报道称:

  “2014年2月,记者送检了习酒1998、酒鬼酒和东方喜炮金盛世酒进行塑化剂检测。检测项目包括: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检测结果显示,东方喜炮金盛世酒的dbp含量最少,为0.112mg/kg,习酒1998中的dbp含量为0.121mg/kg,酒鬼酒馥郁香型白酒(52%vol;500ml)中dbp含量为1.58mg/kg。相关科学研究认为,dbp是一种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对动物雌激素具有显著的干扰效应。长期摄入过量塑化剂,会损害男性生殖能力,促使女性性早熟以及对免疫系统和消化系统造成伤害。2011年,国家卫生部发布文件规定,dbp的最大残留量为0.3mg/kg。据此对照本次检测,酒鬼酒超标427%。”

  这则新闻中没有展示检测报告,没有说明进行检测的具体机构,全篇新闻中也没有提到样品的取样依据、检测方法就匆忙得出结论。据了解,塑化剂也叫增塑剂,工业用途广泛,种类繁多,文中检测的三种成分属于常见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塑化剂,这种塑化剂本身极易溶于酒中,检验过程中,操作的小小的失误(未严格按规范操作或将白酒样品接触到其它塑料制品),都可能会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塑化剂检验对检测机构、取样方法、检测方法都要求极高,反过来说,科学的塑化剂检验结论必须出自于有资质的机构、人员,这些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检测程序。

  所谓“烂头”者,是在新闻报道之初就“先天不足”:或未按科学标准,或未遵从基本逻辑;报道者不能明示或不敢明示具体过程,只求结论惊世骇俗轰轰烈烈;挖曾经的热点,借当下的“时势”,无所谓社会公益,无所谓当事者利益。至于这些烂头新闻的报道者是科学素养、新闻素养匮乏还是一己私利不可告人,这,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就事论事:《酒鬼酒塑化剂复检超标427%》报道出现的第二天,湖南省食药监局和四川省食药监局就立即做出回应,湖南省食药监局在其网站上发表公告称“……2013年和2014年2月的风险监测结果显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6批次白酒产品的塑化剂指标均未超过原卫生部临时管理限量值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最新制定的风险评估值。”;四川省食药监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称“……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在全省开展跨年度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亮剑行动"中,也将白酒塑化剂作为重点,未发现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红花郎白酒等白酒产品的塑化剂指标超过原卫生部临时管理限量值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最新制定的风险评估值。”

  法律中有“程序不合法则实体无效”之谓,即,在司法中,程序未符合程序法规定,则其所得出的结论无效,不应被采信。那么媒体在报道中是否也应该遵此原则呢? “烂头”新闻,害莫大(博客,微博)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