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危害大,不仅害人,而且害己。发生酒驾不光肇事者有责任,作为劝酒者也应该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酒驾再添两例罪证。前日凌晨2时许,在花都区狮岭镇一辆小车撞上路灯杆后又滑行数十米撞上路边大巴,车上6名年轻人5死1伤。目击者表示,驾驶室内酒味浓重,肇事司机疑为酒驾。而在大前天凌晨3时30分,江湾大桥桥脚,一司机醉驾连撞两的士导致4死3伤。
交警介绍,仅上半年广州就已查处酒驾2585宗。这些人中,不乏在酒桌上没能经得住“酒精考验”者,面对劝酒,一开始半推半就,后来便防线崩溃,酒后上路。
现在看来,鉴于酒驾危害性之大,不仅要让“酒驾”真正成为驾驶员思想意识中的“高压线”,也应该让“不劝酒”真正成为广大公众日常生活中的“自觉行为”,确有必要在法律和执行层面对劝酒者的责任加以明确:其一,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附随义务”,饮酒人之间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二,明知对方驾车,却仍然强劝,这就具有了教唆的故意,如果案发,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条件。可见,从“法理”上看,追究劝酒者之责合情合理,执法部门也无需再随意放过,只有这样才能强化法律震慑力,最大程度减少酒驾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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