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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税改或重演 地方龙头酒企恐被税负旱死

2014/1/13 11:06: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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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98年开始,与白酒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变迁多次改变了中国酒行业的发展轨迹,这一次历史是否会重演?

  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酝酿变化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昨日下午报道称,官方正考虑调整酒类消费税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转移

  到批发环节。

  据酒业家从相关方面了解到,上述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调整并不是仅仅停留在初始的讨论阶段,已有相关权威部门作出调研。

  “利空不断啊”,盛初咨询董事长王朝成对酒业家评价说,上述消费税征收环节调整很可能会提高消费税的税基,显然消费税征收的基数越高,消费税负担可能会越重。

  王朝成对酒业家表示,这种调整早有传言,不过他认为,第一:征收环节调整不一定最终会推行,因为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博弈。第二:会影响白酒行业的竞争力,产品到消费者前的环节成本高了,会影响产品的价格弹性。第三:对低端酒和高端名酒酒影响不大,对地方龙头酒企影响会比较大。

  大智慧的上述报道称,消费税改革涉及多个层面,包括调整征收范围、税率、调整征收环节,以及由中央税改为地方税种。在改为地方税种的情况,酒类消费税改革主要是涉征收环节从生产转移到批发环节。

  酒业家了解到,2013年11月10日贵州茅台股东大会上,有投资者问到消费税调整的问题,当时茅台管理层的回应是:消费税政策调整只是针对三种全会的传言,要调整消费税会向企业征求意见,目前还没有收到征求意见稿。此外,近期王朝成在与二级市场投资者交流时即提到消费税调整,但是当时多数投资者未对此重视。

  财政部文件显示,目前白酒、黄酒、啤酒各个酒种的消费税率不一,白酒按照“销售额乘20%+每500克0.5元”的税率征收。

  图1:贵州茅台2012年年报中列举的主要税种、税率

  2013年11月15日公布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涉及到消费税的只有一段,即“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2013年10月,我国官方高层智囊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研中心)向社会公开了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中也提出建议,按照消费地原则将国内消费税划为地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2013年12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把消费税划归地方,是应对“营改增”后可能出现的地方税源不足的有效途径,此外,他表示,应该把消费税从生产环节征收改为消费环节征收。“因为生产环节征税的话,税源往往分布不均,比如烟主要是在云南,酒主要是在四川、贵州,其他省份比较少。但是如果在零售环节征收,就是在哪个地方消费,哪个地方纳税,这个税源就分布均匀了。”高培勇进一步解释道,消费环节征收,和地方利益挂钩,地方对于税收的征管也会进一步加强。同时,我们征收消费税有一定经验,征管难度较小。因此,消费税划归地方税种可行性较强。

  王朝成表示,消费税征收环节调整到批发环节的说法其早有听说,这个政策的初衷可能是考虑到公平性和地方属地征收税收,经济发达地区消费能力强,消费白酒尤其是高端白酒多,培育了消费,但是按照现行的消费税征收方式,消费税没有流归到消费白酒的当地。

  王朝成对酒业家记者说,消费税征收环节调整到批发环节的最终执行在技术上可能会有障碍,一些酒厂在经济落后地区,因为不少酒厂是位于经济落后地区,这些地方政府对这个调整的反对意见应该会很大,消费税方面的调整大背景就是国家的税制改革,这不仅仅涉及到酒,酒只是作为一个品类。

  哪些酒企受到的影响会比较大?

  如何按照上述传言的方式调整,那么对酒企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税基的上调是最直接的影响。

  王朝成对酒业家举例子说,比方说某家地方龙头企业给经销商的开票价是60元/瓶,但是实际经销商打款的价格是80元(一般都是这样操作,这20元的差价是厂家收取经销商的保证金或者作为销售费用,这样可以做低消费税征收的基数。),假设经销商对二批商的批发价是100元。

  假设按照现行的消费税征收方式(酒业家备注:目前还不确定改变征收环节的同时消费税的税率等计算方式是否会发生变化),是出厂价60元乘以6折(7折至5折不等,)再乘以20%,那么消费税是7.2元。

  那么按照调整后的方式征收:假设经销商对二批商的批发价是100元,消费税的缴费基数就明显提高了,假设按照100元的基数乘6折再乘以20%,那么消费税是12元。消费税会明显提高。

  “显然消费税征收的基数越高,消费税负担会越重”,王朝成对酒业家说。

  他认为,从目前来说,这项政策对高端名酒的影响不大,因为现在高端名酒的出厂价和批发价之间的差距已经很小甚至倒挂,对税基的影响不大。但是对于老白干酒、古井贡酒这一类的地方龙头企业,因为他们出厂价和批发价之间的差价较大,就会影响很大,对地方龙头酒厂影响就会非常不利,低端酒产品影响也不会很大。

  不过,,王朝成对酒业家强调,如果改变征收方式,长远来看,对高端酒也有不利影响。对高端酒来说毕竟消费税从生产转到流通环节,现在因为批发加价少或倒挂影响小,但渠道总不可能长期无利,一旦有利了,还是会增加税基,对需求会形成直接抑制,这样长远也不利。当然表面上看:税制调整似乎减低了酒企直接税负,但是增加了消费负担,影响了需求,尤其是中高端需求,这意味着厂家要么补贴经销商要么经销商批发环节进行提价来消化这部分负担,而对于地方龙头企业的产品来说,本身消费价格弹性大,一旦提价,会产生消费抑制的问题。

  王朝成表示,如果真向流通环节也有有利一面:中国流通企业开票的时候会有很多漏交,所以实际交的可能会少一些,酒厂很少漏交。所以可能税基会提高,但漏交率会上升!酒厂直接负担会减少,但间接的压力会增大。

  白酒职业经理人袁春光对酒业家表示,如在流通环节征税,会倒逼酒企降价或让利,酒企的高额市场支持策略也会彻底颠覆了,五粮液的消费地收购酒厂计划,估计也会受到影响。

  袁春光认为,这也意味着,五粮液计划在全国各消费大省收购酒厂,通过消费税在地方缴纳,获得地方政府支持,以推动低端民酒在地方上同地产酒竞争,此举,会促使地方依旧保护地产白酒生产企业。如消费税在流通环节收取,大部分地产酒的销售渠道依旧在地方,而名优酒企的全国市场将让地方政府对酒企的依赖度减轻,但茅台、四川等地的酒类产品税收将减少。

  白酒“税的变迁”

  为何要这么关注白酒行业的税?这是因为,税收政策变迁已经在有意无意中屡次改变中国酒业的发展轨迹。以史为鉴,非常有必要。

  酒业家查询资料获悉,1998年1月1日开始,我国对白酒业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这项税收政策对刚摘得“央视标王”的山东秦池酒厂非常不利。

  2001年5月1日,国家税务部门宣布对白酒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根据新政策,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在维持现行按出厂价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办法不变的前提下,再对每斤白酒按0.5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与此同时,取消现行的以外购酒勾兑生产酒的企业可以扣除其购进酒已纳消费税的抵扣政策,并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小酒厂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

  部分低端产品的实际税率由此大增至30%以上。招商证券食品饮料行业分析师董广阳评价:政令一出,业界哗然,“消费税引爆五毛钱击溃国内白酒业”,“中小品牌将退出市场”的言论一时甚嚣尘上。白酒行业人士惊呼白酒冰川世纪终于来临,白酒行业从此将引发一连串的“骨牌”效应。为寻找对策,各产酒大省纷纷召开紧急会议,着力研究如何合理避税、减少损失。受5毛钱消费税等因素影响,白酒行业随后引发“涨价骨牌效应”,当年,涨价热潮一浪高过一浪,“茅、五、剑”等高档白酒的涨幅首当其冲,而“全兴”推出了售价高达400元的“水井坊”。随后,名酒冲击高价位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业界认为:“高利润的高价酒将是白酒业未来生存的重要出路。”

  董广阳认为,2001年从量税的征收是白酒行业发展史上的三大行业政策导向性事件之一,2001年白酒行业的从量税政策,使过去以量取胜的模式陷入终结,老窖、沱牌、全兴纷纷转型求生,推出高档品牌,品牌力因素是第一原因。

  2006年,取消粮食白酒25%和薯类白酒15%的差别消费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

  最近的一次针对白酒消费税的动作是,国税总局2009年7月下发旨在从严征收白酒消费税的文件。上述文件提出,要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有资料显示,在此之前,我国白酒消费税针对白酒生产环节征收,税率是按照销售收入征收 20%从价税,再按销售量每吨征收 1000 元从量税。对白酒销售环节不征收白酒消费税,只征收营业税,税率为 5%。白酒消费税和白酒销售环节营业税的税率差为白酒企业避税提供了比较大的空间。白酒企业通过设立全资或者控股的白酒销售公司,以大幅度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白酒出售给自己的销售公司,再让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以达到少缴白酒消费税目的。

  由于白酒消费税和白酒销售环节营业税的税率差为 15%以上,大型白酒企业白酒年销售收入几十亿元,通过上述办法,年避税额较高,既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又造成对没有避税的白酒企业税收不公平。

  这份名为《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要求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由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希望针对过往白酒企业存在比较严重的避税情况,保持税率不变但通过从严征收,堵上销售公司避税渠道。

  这份文件的核心内容是: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50%至 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 70%范围内。

  3. 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 3 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中信证券当时做的测算显示,其重点跟踪的7家白酒上市公司2010要因此多缴消费税21.5亿元。

  由于上述政策正式出台前,已经有传闻传出,业界也已有诸多猜测,因此为此各大企业都已做好提价方案,经销商当时对提价的预期也非常强烈,一批价格均有不同程度回升,这项政策最终推动了酒厂通过提高出厂价化解、转移消费税影响。

  王朝成指出,上述2009年的从严征收规定出来后,高档酒一律按照70%征收,基本打掉了厂家通过销售公司避税的模式。

  资料:关于消费税

  资料显示,目前消费税是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四大重要税种。2012年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7872.14亿元,同比增长13.5%。国内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8%。

  消费税是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一些消费品)进行征收的一个税种。它是对过度消耗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的商品(如汽油、柴油、汽车、轮胎)、过度消费不利于人类健康的商品(如烟、酒)以及只有少数富人才能消费得起的商品(如贵重首饰)等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于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消费税,当时主要选择了烟、酒、小汽车、化妆品等11类应税产品。为了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2006年,国家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将消费税的征税税目定为14个。

  在我国,消费税作为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不仅具有筹集财政资金的功能,而且还具有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的宏观调控职能。目前,消费税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而且征收力度在逐年加大。消费税在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中一般都占10%以上,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也都在3%以上。

  附:

  1.大智慧阿斯达克通讯社2014年1月7日的报道:

  酒类消费税征收拟调整至批发环节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月7日讯,大智慧通讯社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官方正考虑调整酒类消费税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转移到批发环节。 2.新华社下属的《经济参考报》2013年12月10日的报道:《社科院专家建议消费税划归地方税》

  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决定一出,中央地方财税分配隐忧再次浮现。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把消费税划归地方,是应对“营改增”后可能出现的地方税源不足的有效途径。

  营业税是地方税,而增值税则是中央和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划分收入。“营改增”后,地方面临丧失收入大头的威胁。对此,高培勇称,目前“营改增”改变的是财权,没有动摇地方财力,因为“营改增”的收入还要如数返还给地方。此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

  “现在只是在名义上的所有权上发生变化,但使用权没发生变化。”高培勇告诉记者“我们现在把收上来的增值税分为‘增值税一’和‘增值税二’,‘增值税一’按照中央和地方75:25分成,‘增值税二’则百分之百返还地方。”

  然而多位业内人士表示,《通知》是为了支持税制改革的“权宜之计”,长久看增值税不可能保持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高培勇也认为,这是一个暂时性的方案,迟早要拿出一个稳定的、长期性的办法。

  “以2012年营业税为基数看,营业税不到16000亿元。如果全部改为增值税,按照25%的比例算,地方能得4000亿元,比之前缴纳营业税还差12000亿元。”高培勇认为,应该把消费税改为地方税。他告诉记者:“2012年消费税收了9000多亿元,如果划归地方,那地方就只差2000亿至3000亿元的税收收入。”

  高培勇认为,要填补这2000亿到3000亿元的空当,需要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据悉,目前征收消费税的14类税目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奢侈性消费品,例如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征收目的是间接调节收入分配;二是影响生态环境和消耗资源的商品,包括汽车、摩托车、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鞭炮焰火等,征税目的是促进环境保护;三是对健康有害、不鼓励消费的商品,包括烟、酒等。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时就曾提出,要完善消费税制度,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等纳入征税范围。三中全会也提出,要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税基的扩大会带来消费税收入的上涨。

  此外,高培勇还表示,应该把消费税从生产环节征收改为消费环节征收。“因为生产环节征税的话,税源往往分布不均,比如烟主要是在云南,酒主要是在四川、贵州,其他省份比较少。但是如果在零售环节征收,就是在哪个地方消费,哪个地方纳税,这个税源就分布均匀了。”高培勇进一步解释道,消费环节征收,和地方利益挂钩,地方对于税收的征管也会进一步加强。同时,我们征收消费税有一定经验,征管难度较小。因此,消费税划归地方税种可行性较强。

  3.财新网2013年12月25日的报道《许善达:消费税应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在“复旦大学EMBA同学会年会高峰论坛”上表示,“营改增”的财税改革后,地方税收将大幅减少,因此建议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转移到零售行业并划归地方,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而“让财产税特别是房产税成为主体税种。这种可能性,我认为几乎没有。”

  “三中全会”关于财税改革,许善达指出最确定的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不过他同时表示“十二五”期间完成的可能性不太大,“我估计得5-7年能完成就不错”。

  “营改增”后,将有两个变化,企业将会获得减税,利润将会增加,但所得税也会略有增加。“很多企业想享受‘营改增’的红利,并对集团内部的资产进行重组以适应新的制度环境。”第二个变化是,“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在增值税的分成比例迟早将会统一,因此地方税收就会大幅度减少。

  在此逻辑下,许善达指出,目前已有一个共识的,就是“我们要解决一个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因为现在营业税是主体税种,随着改革的推进,“营业税要减税,然后再把增值税变成共享,那么地方税体系就没有主体税种”。

  他指出,目前设计地方主体税种共有三种方案。他所建议的方案是将现在在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转移到零售行业,划归地方,同时也把现在已经在零售行业的车辆购置税也划归地方。“这两个加在一起,按照静态算账一万多亿,可以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至于另外两种方案,一是将增值税降低百分点,比如从“17”降到“15”,把那“2”个点给地方政府作为主体税种。他认为这种方案还为时过早,至少在“营改增”这5-7年之内,实现的可能性不大。

  二是让财产税特别是房产税成为主体税种。“这种可能性,我认为几乎没有。”他指出,没有谁能设计一个上万亿的房产税。与此同时,房产税对于抑制房价上涨、解决房地产业泡沫问题并无作用。另外,他认为在中国开征一个所有居民住宅所有者都要交税的房产税,跟中国整个经济、政治、文化格局不相衬。“建议最好在扭转环节增加一个消费税的品目,既能够抑制房地产的泡沫发生,同时也能给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资源。”

  许善达强调,上述三种方案,消费税比较可能被采纳,首先,所有生产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出厂价会有所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会降低;其次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利可以扩大;另外一个是导向将会鼓励消费,并减少地方政府对投资的冲动。注:此稿件为速记初校稿,未经本人确认。

  4.中国税务报 2014年1月6日的报道《吕冰洋:三中全会提出消费税改革该向何处去》

  吕冰洋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中,税制改革被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决定中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其中有一个词大有深意,那就是环节。现行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主要在生产环节,如果改变征收环节,只能是改为零售环节或称消费环节。这样的改革意味着什么呢?

  回顾三中全会召开之前传出的各种改革方案,有不少方案都提出按照消费地原则将国内消费税划为地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如果决定的潜台词真的是将消费税作为地方税,那么一定有某种客观原因导致此次决定不方便说、不宜早说或不十分肯定地说。将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是一件大事,对此我们要细究一下,这能行吗?

  从理论上讲,消费税分为选择性消费税和一般性消费税,前者选择某些特定商品征税,如烟酒、奢侈品和燃油等,后者是对大部分消费商品征税,如超市买的商品。两者的功能定位是完全不同的,不可不细细辨明。选择性消费税的功能定位是调节,包括调节居民间税负分配,让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税,如对奢侈品征税;调节人们的消费行为,让人们少消费某些对健康有害的商品,如对烟草征税;调节资源合理利用,如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征税。一般性消费税由于对大多数商品征税,因此它的功能定位是筹集财政收入。一般性消费税的税基来源于当地居民消费,而居民消费又与地方政府提供的消费基础设施有密切关系,因而一般性消费税又体现受益税的性质。我们知道,受益性税种最适合作为地方税,由此之故,世界不少国家用一般性消费税充当地方税,如美国、日本和加拿大。

  总结而言,选择性消费税和一般性消费税的区别是:前者体现调节功能,后者体现筹集财政收入功能;前者适合在生产环节征收,后者适合在零售环节征收;前者适用多档税率,后者适用统一税率;前者适合作为中央税,后者适合作为地方税。因此两者看似接近,实则差异极大。

  我国的消费税是典型的选择性消费税,根据以上分析,它不宜作为地方税。如果一定要改为零售环节课征,并作为地方税呢?笔者认为该做法是不妥的,主要有如下理由:

  第一,消费税归为地方税后,它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将激励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刺激当地奢侈品消费,这与开征消费税来调节消费行为的政策意图相反。

  第二,消费税的适用税率很高,将之作为地方税易导致横向税收竞争。例如如果不同地区商品的实际执行税率有差异,将刺激消费者在低税率地区购物,而在高税率地区消费。地方政府不会不明白其中利害,极可能通过实际执行低税率来吸引税源,引发横向恶性税收竞争。

  第三,消费税的适用税率高,导致商品出厂价与零售价差异很大,逃税产生的收益很大,改在零售环节课征将刺激厂家销售采用直销模式,在电子商务发展较快背景下,此模式将会刺激更多逃税行为的产生。

  第四,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集中在有限的商品上,在生产环节征税的成本很低,将之作为中央税不会产生对地方政府的负向激励,如果改为零售环节课征,无疑将大大增加征管成本。

  第五,我国消费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这在出厂环节征消费税问题不大,但是如果改在零售环节课征,大量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样难以纳入消费税管理范围,这将刺激小商户通过不缴消费税并低价销售消费品来赚取利润。

  第六,即使将消费税归为地方税,仍不足以起到替代营业税的作用。我国2012年营业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5.6%,而国内消费税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为7.8%,仅占营业税一半左右。

  综上所述,将现行消费税变为地方税,有稍能补充地方财力之一利,但其弊却有六。我国切不可因“营改增”导致地方政府财力缺口问题,仓促将消费税改为在零售环节课征。

  4.中国税务报2012年10月10日报道《完善白酒消费税有关政策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

  作者刘剑秦燕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国税局

  目前白酒消费税实行的是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复合征收方式,基层税务机关在征管和稽查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缴纳消费税。为防止税款流失,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今年7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白酒消费税政策及税收管理,减少白酒企业通过成立“销售公司”或者“委托加工+销售公司”等方式侵蚀税基,规避缴纳消费税现象。

  一、设立销售公司,少缴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白酒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销售公司销售白酒时不缴纳消费税。于是许多大型白酒企业纷纷设立销售公司,将白酒低价卖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再加价销售,从而达到降低计税依据少缴消费税的目的。为了保全税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380号),印发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通知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从而防止了一般情况下设立销售公司规避消费税的情况。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部分白酒企业设立了二级销售公司甚至多级销售公司,生产企业低价销售给一级销售公司,再加价销售给二级销售公司,再加价销售给三级销售公司……而且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从公司名称、股权结构、人员构成等方面表面上不容易看出问题,加大了税收管理难度。

  笔者建议,完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计税价格不得低于最终环节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70%,以应对多级销售公司的避税手段。

  二、采用委托加工方式,侵蚀消费税税基。

  部分白酒企业单独成立关联企业,委托加工白酒,收回后再对外销售,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而组成计税价格往往很低,甚至不到正常价格的一半,造成消费税计税依据偏低,侵蚀了部分消费税税基。《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委托加工这种模式的消费税计算和调整未予规定,无法制止这种避税行为。

  笔者建议,规定委托加工的白酒,委托方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价,并将税务机关开具核价证明交给受托方。代扣消费税时,应以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与委托方最低计税价格比较,从高代扣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式明确有两种方法,如果采取“应以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与委托方最低计税价格比较,从高代扣消费税”,将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起到堵漏增收的效用,但“从高代扣消费税”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可能存在下位法冲突上位法的问题。

  三、“委托加工+销售公司”,新型的避税方式。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年7月13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通知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针对上述规定,部分企业通过委托方以受托方相同的计税价格出售给销售公司,规避通知中的规定,然后销售公司再加价销售,即采用“委托加工+销售公司”的方式规避消费税。

  笔者建议,完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委托加工模式下,计算缴纳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不得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使核定管理办法和通知有机地结合起来,堵塞采用委托加工以及“委托加工+销售公司”的组合方式少缴消费税的漏洞。

  三、私营小酒厂财务核算不健全,征管漏洞和执法风险大。

  私营小酒厂规模小,且大多以家族模式经营,普遍财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账征收,征管漏洞和执法风险较大。各地执行白酒消费税政策不完全统一,征管力度也不一致,导致税负不公,不利于公平竞争。有些地方对小酒厂等没有严格要求其建账,变相实行定额征收。

  笔者建议,加大对私营酒厂的税收征管和纳税辅导力度,对账册确实难以健全的采用税收查验和按账征收相结合的办法,并加强辅导逐步提高纳税遵从度。加强部门协调,形成白酒行业税收征管合力。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试行对生产的瓶装白酒,统一实行贴标制度。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瓶装白酒,贴上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已税”防伪标识,方便税务机关实行产、供、销全程控制,同时也保护名优酒免受假酒侵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上述人士介绍,消费税改革涉及多个层面,包括调整征收范围、税率、调整征收环节,以及由中央税改为地方税种。在改为地方税种的情况,酒类消费税改革主要是涉征收环节从生产转移到批发环节。

  在批发环节征税是推动消费税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改为地方税种后,若在生产环节征收,将有少数生产企业所在地征得税款,但如果在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则因其分布广泛,各地都将有消费税收入。这也是推动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前酒类消费税征收在生产环节,白酒、黄酒、啤酒分别采用不同税率,该人士并未透露调整征收环节同时是否会同步调整税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告诉大智慧通讯社,针对消费税改革她本人也正在和税务部门进行调研,酒类消费税征收环节调整遇到的现实问题是,生产环节征收相对简单,若放在批发环节征税难度则变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