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部分饭店酒楼,常常漫天叫价“开瓶费”,引消费者不满。18日,市民毛先生自带3瓶白酒到闽清一酒店消费时,被要求支付450元的高价开瓶费。毛先生称,开瓶费高得离谱,竟然相当于酒的总价。
近日,最高法明确表示,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记者昨走访榕市区多家酒店,发现大部分允许自带酒水,但过半都要求消费者缴纳开瓶费。禁止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那么收取开瓶费是否合理?对此,记者采访了工商、物价部门,据了解,虽然没有明确禁收开瓶费,但酒店若没有明确提前告知消费者,或者要价不合理,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市民可向部门投诉。
走访 每瓶红、白酒 开瓶费约百元
昨日,记者走访了鼓楼区五四路附近5家较知名酒店——荣誉酒店、温泉酒店、武夷大酒店、金百合酒店和凯悦大酒店,其中,前3家酒店人员就明确表示:允许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收费标准按瓶数和酒类收取,通常,每瓶白酒、红酒的开瓶费,为50至100元不等。而据业内人士称,在一些更高档的酒店,开瓶费会更高。
五四路荣誉酒店服务员告诉记者,虽然酒店允许自带酒水,但是一瓶白酒要收50元开瓶费,如果不愿缴纳,就不建议来酒店消费。随后,记者采访了一知名饭店的负责人张先生,他认为,收取开瓶费是酒店与消费者间的双向选择,“只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有权选择吃或不吃。”
张先生也承认,许多酒店之所以不愿让消费者自带酒水,就是因为酒水占到赢利很大一部分,往往超过菜金的利润,“总利润的50%都是酒水。目前,行业主管部门没有明令禁止开瓶费,说明是允许的。”
部门 违规收开瓶费 可罚5000元
昨日,记者咨询工商部门了解到,去年,12315接到针对开瓶费的申诉并不多,“主要因为大多消费者已经习惯接受。”工商人员表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如果消费者在就餐时遇到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
酒店收取开瓶费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经营场所未明示、告知开瓶费的规定,等到消费者结账时方才告知;二是经营场所已明示、告知。
物价部门表示,第一种情形显然是违法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即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第二种情形,两部门均表示,目前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收开瓶费”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但是,如果消费者遇到不合理收取开瓶费情况,仍可以向工商或物价部门投诉。
律师 新“消法”将禁“霸王条款”
广东国悦(福州)律师事务所的洪序耿律师表示,去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若有出现这些规定,将一律视为无效。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法近日也明确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相当于是对新消法进一步的司法解释,“相信在今年‘3·15’后,这些行为将被明确为‘霸王条款’,争议已久的问题应该能有定论。”□快刀短评
霸王条款当明令禁止
n大面
相信不少市民都有这样的经历:餐馆小聚,拿出自己准备的酒水时,服务员脸色“晴转多云”,或是声明“谢绝自带”,或者要求收取“开瓶费”,否则这酒不能喝。
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答案毫无疑问是肯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这样的“霸王条款”存在时间之长,甚至让不少消费者麻木。究其原因,除了背后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外,没有明令禁止,也成了各方的“借口”——酒店经营者有了“合法收费”的借口,行业协会有了“背后力挺”的借口,公权力部门则有了“民不举官不究”的借口。
开瓶费本身,就是一项“莫须有”的收费——既不是有形的商品,也没有配套无形的服务,无论是否“明示”、收费是否“合理”,都没有存在的理由。最高法明确,“禁止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而它的“孪生兄弟”开瓶费,也应该同时“寿终正寝”。
新“消法”即将施行,各相关部门的配套细则令人期待。部门当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让消费者有更足的底气,向一切霸王条款说“不”。
上一篇: 首个冰酒项目落户集聚区 |
下一篇: 网上卖假酒 店主判刑还要交罚金 |